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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儿媳及孙女是否具有代位继承权

2018-06-25 10:29:48 来源:张懿邈


本案儿媳及孙女是否具有代位继承权

案情简介:本案儿媳及孙女是否具有代位继承权

201111月,谭某与其父亲谭大因车祸死亡,父亲留下房屋两栋、三间门面房及存款若干,均由谭大二儿子覃强占有。谭某妻子莫琳认为自己与女儿可以代为继承丈夫应得的遗产,向覃强要求平分财产,遭到覃强拒绝,遂将覃强告上法庭。覃强在法庭上辩称,其父亲生前一直随其生活,各项生活开支全由自己负担,大哥及大嫂在外生活,极少回家,对其父亲不闻不问,所以父亲遗留财产应由自己继承。

法院判决:不具有代位继承权

法院认为,莫琳及其女儿不具有代位继承权,莫琳具有继承丈夫父亲遗产之权利。

律师说法:如何认定本案的代为继承

首先,我国《继承法》规定,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,该子女的晚辈直系代替该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。从规定可知,代位继承一般只能是继承人的子女,不包括妻子。莫琳虽然身为谭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,但不是谭某的晚辈直系血亲,没有代位继承权,也就无权要求分得遗产。

其次,谭某虽然身为其父亲谭大的遗产继承人,对谭大的遗产具有继承权,但是,在谭大的遗产继承程序启动前,谭某已经死亡了,从而丧失了谭大的遗产继承权。故谭某女儿也就不具有代为继承权利。

第三,我国《继承法》还规定,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。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,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,就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。本案莫林是否尽到赡养义务举证相当困难,鉴于覃强未能举出有力证据证明莫琳未尽到赡养义务,故认定莫琳已经尽到主要赡养义务,具有继承丈夫父亲遗产的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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